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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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安徽省司法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和《宣城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司法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司法局在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合法性审查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科收到行政执法承办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必要时,合法性审查科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科室。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根据本办法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合法性审查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