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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03 09:09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实、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