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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17 00:00 来源:宣城市税务局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三章   评价监督形式

略。

第四章   评价监督方法

  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经批准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未按规定范围、程序和时间,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的;

(二) 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提请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执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负责人;

(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 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