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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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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税局政务公开工作举报投诉受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9 00:00 来源:宣城市税务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地税局及局属各单位在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宣城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市政府政民互动栏目、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纪检监察投诉电话、投诉信箱以及邮寄信件等渠道,向市地税局进行投诉。

第五条 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群众投诉处理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地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汇总,以及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匿名除外)。
   第六条 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七条  市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办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务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时限处理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群众投诉的单位或部门,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及时办结。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办理举报、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宣城市地税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