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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1 00:00 来源:宣城市公安局 字体:[ ]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深化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市公安局实行月考核通报,对二级机构进行打分排名,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

    一、信息报送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二级机构)需根据“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报送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每月上报信息任务数不少于五条。

    二、分值计算

    各部门采用(即上网)数达到规定数得5分;低于规定数,每一条扣除相应分值(每月要求上报5条,少一条就扣1分),高于规定数,每一条加0、2分。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不得分。

    三、通报整改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秘书科每月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得分相同的按信息上报数排序,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积极的部门和信息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