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扬子村镇银行“税融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8-10-10 15:18 来源:广德扬子村镇银行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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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扬子村镇银行“税融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安徽广德扬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德县(以下简称“本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和《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及《广德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本行相关信贷业务制度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 “税融通”业务是指本行向依法合规经营,纳税信用级别在B级(含)以上,且在本县“税融通”业务支持名单公示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其近2年年均纳税额(指企业在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项的总和,包括减免税额)及年纳税增长率确定担保额度,由本行提供信贷支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承兑、保函等信贷产品,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周转需要。

 

第二章  业务对象、担保方式、条件与用途

 

第三条  业务对象

“税融通”业务面向本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应有两年(完整会计年度,下同)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A级优先)等条件。

第四条  担保方式

“税融通”业务可原则上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由企业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4321模式)。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特别优质的企业,经总行同意可采用信用方式。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营业执照经年审有效;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在当地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若经营场所为租赁,需提供租期一年(含)以上的租赁协议;

(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将本行作为主要结算银行,接受本行对资金全流程管理;

(五)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信用记录良好;

(六)无参与高利贷、洗钱、地下钱庄等交易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七)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3次并且能证明非恶意造成,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欠息余额;

(八)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在当地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本市户籍;

2.在本市有房产(指居住用房及商铺,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名下均可)。

第六条  准入条件

业务申请人需全部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5%(本行贷款发放后);

(三)企业申请贷款前的连续2个年度按时足额缴税,无不良纳税记录;

(四)国家明禁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七条  业务用途

“税融通”业务用于满足企业合法生产经营需要,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短期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与企业主营业务一致,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及后备企业等重点企业。

 

第三章  融资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八条  融资额度

“税融通”业务融资额度(敞口)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具体额度为:

上年度纳税等级为A级的企业,融资担保倍数可增加0.5倍;税收增长达到20%(含)以上、50%(含)以上的企业,融资担保倍数分别增加1倍、2倍,总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倍。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同时,具体融资额度应综合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和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东负债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融资期限

“税融通”业务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税融通”业务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  计息方式

“税融通”业务贷款采取按季或按月计息方式。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本。

(2)分期还本。

(3)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四章  客户营销

 

第十三条  客户营销

(1)各支行、业务发展部根据本县年度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以上名单及本县金融办公示的“税融通”企业名单筛选目标客户进行精准营销,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确保业务营销取得实效。

(2)在本行与税务部门对接的“税融通”平台开通后,企业可通过税务部门的网上办税平台向本行发起申请,开展批量营销。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建立绿色通道

“税融通”业务参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操作,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现对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担保申请

企业向我行申请“税融通”业务担保。

第十六条  业务受理

各支行或业务发展部负责受理“税融通”业务。

第十七条  获取纳税信息

客户授权税务部门通过书面或平台向本行提供客户纳税信息(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纳税信用)。

第十八条  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开展双人现场调查,按本行规定收集必要的申请材料,包括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近2年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书面证明(盖章),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审查审批

业务归口部门按规定对客户经理上报的“税融通”业务开展审查,报有权人签批。向县政策性担保公司出具审批意见书或贷款意向函。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

支行落实担保等贷款条件,报本行放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合同约定用途及方式发放、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客户经理按本行贷后管理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按月收集客户纳税信息。客户经理应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加强贷后监管,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应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确保贷款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及客户经理对于获取的客户相关涉税信息,应依法尽到保密义务,不得用于融资以外的其他方面,如因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信息泄漏的,总行将对相关人员严厉追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本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德扬子村镇银行联系方式

负责部门:业务发展部,负责人:曹经理,电话:0563-6023337

 

经办人:李经理,电话:0563-602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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