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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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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地税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30 00:00 来源:宣城市税务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地税局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和各县市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各级地税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以宣城市地税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宣城市地税局批准。

(二) 以宣城市地税局局属各科室、分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科室、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宣城市地税局批准。

(三) 以县市区地税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县市区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对于特别重大的可能对全市范围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澄清时,须统一经宣城市地税局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地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