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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地税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30 00:00 来源:宣城市税务局 字体:[ ]

宣城市地税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地税系统及时、准确地发布公文类政府信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

第四条 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审核草拟部门所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八条 联合发文的,由草拟部门与联合发文机关协商确定该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所定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签发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要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以适当的方式全文发布。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修订发文单,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公开的属性。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等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