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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13 00:00 来源:市气象局 字体:[ ]

宣城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气象部门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气办函〔2015〕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

1、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包括: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有关科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3、各科室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提供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信息,经过科室负责人审定并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交局办公室发布;重要内容需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阅分类后由局领导签发。

4、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各有关部门(科室)应在该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向局政府信息分开领导小组提供相关信息。

5、科普类内容由市气象学会负责提供,由局办公室发布。

6、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向市政府信息办上报本局的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1、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督促、落实信息公开内容的网上发布等有关工作。

2、有关科室不及时提供信息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以督办形式通知该科室,如未按时提供,将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其科室不得参加评优。

3、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定期召开有代表性的社会群众座谈会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议,积极改进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统计一次各科室发布信息的条数,并上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