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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本局有责任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三、本局相关科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四、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须及时报主管部门确认。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报告和反映后,应及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