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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1 00:00 来源:市气象局 字体:[ ]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准确掌握我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统计范围

本单位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政府信息,均列入统计范围。

第二条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及制度度等规范性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负责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发布、更新本单位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

3.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等;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填报《政府信息报送审批单》,报送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并对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5.指导、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和科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完成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报送要求

(一)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向单位办公室及时报送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发布。

第四条统计内容

1.主动公开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和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量。

2.回应解读情况: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

3.依申请公开情况:收到申请数、申请办结数、申请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做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4.行政复议数量。

5.行政诉讼数量。

6.举报投诉数量。

7.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8.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第五条其他说明

1.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1份报告记为1条信息。

2.同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只统计1条。

3.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